法律依据 · 税务稽查

列支敦士登

Veranlagung nach pflichtgemässem Ermessen — 依合义务裁量核定

总览

  • 计算过程的可追溯性
  • 企业自身的参数
  • 反证的要求
  • 举证责任及其倒置
  • 司法审查的强度

超出 · 满足

计算过程的可追溯性超出

纳税人未提交申报,或者因缺乏可靠而完整的记录以致计税依据无法无争议地确定的,税务局依合义务的裁量作出核定。

出处Steuergesetz (SteG) Art. 102 Abs. 2

我们所做的每一个数值都可追溯到单张凭证。计算链条可以双向通行——从结果回到凭证,再回到结果。

反证的要求超出

裁量核定只能以明显不正确为由提出异议。异议必须载明请求及其理由,并指明证据;证据须列明并附上。

出处Steuergesetz (SteG) Art. 116 Abs. 2 und Abs. 3

我们所做的封闭体系:采购、生产、重量、件数、销售渠道与收入互相支撑。其中一个数值有误,会由其余数值显现出来。

了解更多——3 条轴线

企业自身的参数超出

为此,税务局可以考虑经验数值、财产变动以及纳税人的生活开支水平。

出处Steuergesetz (SteG) Art. 102 Abs. 2

我们所做的计算以受查企业自身的配方和数量为依据,而不是以行业平均值为依据。

举证责任及其倒置满足

核定出于裁量的,异议限于明显不正确;其余情形则可主张任何瑕疵。

出处Steuergesetz (SteG) Art. 116 Abs. 3

我们所做的证据的构建方式使举证责任的倒置始终可以追溯,并使反证作用于计算本身,而不是作用于异议。

司法审查的强度满足

异议针对已充分说明理由的决定的,经申请或经异议人同意,作为上诉转交国家税务委员会。

出处Steuergesetz (SteG) Art. 116 Abs. 4

我们所做的卷宗的编排方式,使法官无需自行计算即可通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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