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 税务稽查

卢森堡

Schätzung nach § 217 AO — 以估定方式课税

总览

  • 计算过程的可追溯性
  • 数据基础的完整性
  • 反证的要求
  • 举证责任及其倒置

超出 · 满足

计算过程的可追溯性超出

税务局无法确定或计算计税依据的,必须进行估定。估定时须考虑所有与估定相关的情形。

出处Abgabenordnung (Luxemburg) § 217 · Loi générale des impôts vom 22.05.1931

我们所做的每一个数值都可追溯到单张凭证。计算链条可以双向通行——从结果回到凭证,再回到结果。

数据基础的完整性超出

估定依据可获得的资料,例如往年的数据或其他来源。

出处Abgabenordnung (Luxemburg) § 217

我们所做的对所有科目、所有供应商和所有商品组进行全量采集。不做抽样:100 % 就是上限,没有任何方法能够越过。

反证的要求超出

纳税人无法就其申报中的记载作出充分说明的,尤其适用估定。

出处Abgabenordnung (Luxemburg) § 217

我们所做的封闭体系:采购、生产、重量、件数、销售渠道与收入互相支撑。其中一个数值有误,会由其余数值显现出来。

了解更多——1 条轴线

举证责任及其倒置满足

以第 217 条为依据的决定,须符合第 210b 条和第 211 条的形式要求。

出处Abgabenordnung (Luxemburg) §§ 210b, 211

我们所做的证据的构建方式使举证责任的倒置始终可以追溯,并使反证作用于计算本身,而不是作用于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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