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

对官方加成率表提出异议

行政表格不是法律。

可以——而且最有力的异议是原则性的。Richtsatzsammlung,即德国按行业编制的官方加成率汇编,是联邦财政部的一项行政规定。它不是法律,不约束法院,也不取代法定标准。该标准见于 § 162 Abs. 1 Satz 2 AO:应考虑对核定具有重要意义的全部情形——是这家具体企业的情形,而非某个比较组的情形。

参考加成率是一个区间,而不是一个数值

该汇编为每个行业列出毛利加成率的下限、上限与中值。仅这种形式本身就说明:并不存在唯一正确的数值。一家企业落在区间中的什么位置,取决于它自身的条件:位置、品项、价格水平、人员结构、营业时间、外带占比。正是这些条件,构成了 § 162 Abs. 1 Satz 2 AO 要求予以考虑的那些情形

反对径行套用参考加成率的理由

本表所列条文为德国法。多数欧洲法域都有同样的原则——其原文并按国别整理,见法律依据登记册

法律依据:德国,另附其他法域的对照行
异议法律依据含义
法定标准§ 162 Abs. 1 Satz 2 AO对核定具有重要意义的个案全部情形。
仅以必要为限§ 162 Abs. 1 Satz 1 AO仅在无法查明或计算的范围内才可核定。
账簿的优先地位§ 158 Abs. 1 AO合规的账簿应作为基础——先于任何外部比较值。
门槛§ 158 Abs. 2 Nr. 1 AO只有在有理由质疑实质正确性时。
有利情形亦然§ 88 Abs. 1 Satz 2 AO也须考虑对纳税人有利的情形。
拉脱维亚作为对照23. pants Abs. 7 likuma „Par nodokļiem un nodevām“该国法律把依凭证与账簿的直接方法列在首位,间接方法在其后。

内部比较胜过外部比较

参考加成率是一种外部比较:它拿一家企业与别的企业相比。依自身商品耗用作出的完整计算,则是内部比较:它拿这家企业与它自己相比。内部比较立足于本案的情形,外部比较立足于他人的情形——而 § 162 Abs. 1 Satz 2 AO 问的正是本案的情形。

仅凭异议本身撑不住的部分

确认自身加成率低于参考值,这不是论据,而是出发点。只有当说明并证实了为什么、并且该说明可以复核时,它才成为论据。没有数据,就只是一句断言对着一张行政表格,而表格的长处在于它是写下来的。

我们所做的

我们依据贵企业自身的凭证与配方确定其加成率——是完整确定,而不是抽样——并说明它与行业平均值的差异何在。这不是意见,而是一项可以复核的推导。

如何驳斥时间序列比较

稽查程序一览

此处引用的法律规定仅供参考,不能替代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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