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官方加成率表提出异议
行政表格不是法律。
可以——而且最有力的异议是原则性的。Richtsatzsammlung,即德国按行业编制的官方加成率汇编,是联邦财政部的一项行政规定。它不是法律,不约束法院,也不取代法定标准。该标准见于 § 162 Abs. 1 Satz 2 AO:应考虑对核定具有重要意义的全部情形——是这家具体企业的情形,而非某个比较组的情形。
参考加成率是一个区间,而不是一个数值
该汇编为每个行业列出毛利加成率的下限、上限与中值。仅这种形式本身就说明:并不存在唯一正确的数值。一家企业落在区间中的什么位置,取决于它自身的条件:位置、品项、价格水平、人员结构、营业时间、外带占比。正是这些条件,构成了 § 162 Abs. 1 Satz 2 AO 要求予以考虑的那些情形。
反对径行套用参考加成率的理由
本表所列条文为德国法。多数欧洲法域都有同样的原则——其原文并按国别整理,见法律依据登记册。
| 异议 | 法律依据 | 含义 |
|---|---|---|
| 法定标准 | § 162 Abs. 1 Satz 2 AO | 对核定具有重要意义的个案全部情形。 |
| 仅以必要为限 | § 162 Abs. 1 Satz 1 AO | 仅在无法查明或计算的范围内才可核定。 |
| 账簿的优先地位 | § 158 Abs. 1 AO | 合规的账簿应作为基础——先于任何外部比较值。 |
| 门槛 | § 158 Abs. 2 Nr. 1 AO | 只有在有理由质疑实质正确性时。 |
| 有利情形亦然 | § 88 Abs. 1 Satz 2 AO | 也须考虑对纳税人有利的情形。 |
| 拉脱维亚作为对照 | 23. pants Abs. 7 likuma „Par nodokļiem un nodevām“ | 该国法律把依凭证与账簿的直接方法列在首位,间接方法在其后。 |
内部比较胜过外部比较
参考加成率是一种外部比较:它拿一家企业与别的企业相比。依自身商品耗用作出的完整计算,则是内部比较:它拿这家企业与它自己相比。内部比较立足于本案的情形,外部比较立足于他人的情形——而 § 162 Abs. 1 Satz 2 AO 问的正是本案的情形。
仅凭异议本身撑不住的部分
确认自身加成率低于参考值,这不是论据,而是出发点。只有当说明并证实了为什么、并且该说明可以复核时,它才成为论据。没有数据,就只是一句断言对着一张行政表格,而表格的长处在于它是写下来的。
此处引用的法律规定仅供参考,不能替代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