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斥时间序列比较
检验它所依据的那些假定。
方法是检验它所依据的那些假定。时间序列比较把每周商品耗用与每周营业额相对照,并以所达到的最高毛利加成率推及整个期间。只有当采购与销售落在同一期间、品项与价格大体保持不变、且库存未被移动时,这一推论才成立。若其中一项假定不成立,该方法衡量的就不是加成率,而是位移。
这首先是一个计算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
德国联邦财政法院 Bundesfinanzhof 于 2015 年 3 月 25 日的判决(X R 20/13)为时间序列比较设定了狭窄的前提条件,并特别认为:当企业中商品耗用与营业额之比并非大体恒定时,该方法不适用。不过,异议只有在有据可依时才起作用:声称品项发生了变化,只要无法从采购数据中得出,就没有价值。
各项假定及其检验点
| 方法的假定 | 在何处可能失效 | 由什么显示 |
|---|---|---|
| 采购与销售落在同一期间 | 备货、大包装、促销采购 | 载有数量与日期的进货发票 |
| 品项保持不变 | 季节菜单、品项更换、新产品 | 该期间的商品主数据 |
| 价格保持不变 | 价格调整、促销、午市菜单 | 收银系统的价格变动记录 |
| 各产品的毛利加成率相同 | 酒水与餐食的加成率相差很大 | 配方与销售统计 |
| 不存在无偿消耗 | 员工餐、自用、损耗、破损 | 相应的内部记录 |
| 比较期间具有代表性 | 装修、歇业休假、非常事件 | 有据可查的经营过程 |
更有效的路径不经由批评
时间序列比较是一种 Verprobung——一种由少数几项数值推出结果的合理性检验。只作批评,仍留在它的逻辑之内。与之相对,提出完整的计算则使其失去对象:依据 § 162 Abs. 1 Satz 1 AO,仅在课税基础无法查明或计算的范围内才可核定。已经计算出来的,无须再作合理性检验。
我们有意不予公开的部分
我们在个案中如何构建这样一份计算,本页不会写明。一种方法的可攻击之处是公开的——它见于每一份相关判决。而我们用以取代它的计算路径则不是。需要方法的人,可在我们的研讨会中找到;需要结果的人,可以找我们。
我们所做的
我们采集完整的商品耗用,录入实际配方,并重新计算已生产与已售出的数量。每一个数字都可追溯到一份凭证,每一个计算步骤都有记录,第三方可以复核。
此处引用的法律规定仅供参考,不能替代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