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

驳斥时间序列比较

检验它所依据的那些假定。

方法是检验它所依据的那些假定。时间序列比较把每周商品耗用与每周营业额相对照,并以所达到的最高毛利加成率推及整个期间。只有当采购与销售落在同一期间、品项与价格大体保持不变、且库存未被移动时,这一推论才成立。若其中一项假定不成立,该方法衡量的就不是加成率,而是位移。

这首先是一个计算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

德国联邦财政法院 Bundesfinanzhof 于 2015 年 3 月 25 日的判决(X R 20/13)为时间序列比较设定了狭窄的前提条件,并特别认为:当企业中商品耗用与营业额之比并非大体恒定时,该方法不适用。不过,异议只有在有据可依时才起作用:声称品项发生了变化,只要无法从采购数据中得出,就没有价值。

各项假定及其检验点

方法的假定在何处可能失效由什么显示
采购与销售落在同一期间备货、大包装、促销采购载有数量与日期的进货发票
品项保持不变季节菜单、品项更换、新产品该期间的商品主数据
价格保持不变价格调整、促销、午市菜单收银系统的价格变动记录
各产品的毛利加成率相同酒水与餐食的加成率相差很大配方与销售统计
不存在无偿消耗员工餐、自用、损耗、破损相应的内部记录
比较期间具有代表性装修、歇业休假、非常事件有据可查的经营过程

更有效的路径不经由批评

时间序列比较是一种 Verprobung——一种由少数几项数值推出结果的合理性检验。只作批评,仍留在它的逻辑之内。与之相对,提出完整的计算则使其失去对象:依据 § 162 Abs. 1 Satz 1 AO,仅在课税基础无法查明或计算的范围内才可核定。已经计算出来的,无须再作合理性检验。

我们有意不予公开的部分

我们在个案中如何构建这样一份计算,本页不会写明。一种方法的可攻击之处是公开的——它见于每一份相关判决。而我们用以取代它的计算路径则不是。需要方法的人,可在我们的研讨会中找到;需要结果的人,可以找我们。

我们所做的

我们采集完整的商品耗用,录入实际配方,并重新计算已生产与已售出的数量。每一个数字都可追溯到一份凭证,每一个计算步骤都有记录,第三方可以复核。

为什么按比例推导会使每个误差变成三倍

稽查程序一览

此处引用的法律规定仅供参考,不能替代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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