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哪些国家要求税务机关公开其核定方法?

七个欧洲法域要求税务机关公开其核定方法:法国、爱沙尼亚、芬兰、比利时、波兰、罗马尼亚和西班牙。在这些国家,机关不仅要告知结果,还要说明它是怎么得出来的。在我们记录的三十二个法域中,其余国家没有这项义务,或只有有限的义务。

为什么这个问题是决定性的

知道方法的人可以重新核算它。不知道方法的人,是在就一个来历不明的数字争论。这一差别彻底改变稽查的起点:在那七个国家,反向核算是从一条已经公开的计算路径出发的——争的是一个已知的方法,而不是一个未知的数字。

七个国家及其出处

国家出处要求什么
法国Livre des procédures fiscales, Art. L. 76课税基础及其确定方法须在征收前至少三十日告知。
爱沙尼亚Maksukorralduse seadus, § 94 Abs. 2税务决定中须载明核定的方法与所用证据。
芬兰Laki verotusmenettelystä, 27 §须向纳税人出示比较数据。若不可能,须说明理由。
比利时Code des impôts sur les revenus 1992, Art. 346调整通知须载明其所依据的全部要素
波兰Ordynacja podatkowa, Art. 23 § 5核定方法的选择须说明理由
罗马尼亚Cod de procedură fiscală, Art. 106 Abs. 3核定文书中须载明事实理由、法律依据以及核定的标准
西班牙Ley 58/2003 General Tributaria, Art. 158 Abs. 1稽查须附一份 informe razonado,说明理由、账簿状况、所选手段的正当性以及所作的计算

有一个国家介于两者之间

斯洛伐克依 Daňový poriadok 第 49 条第 1 款要求在笔录中列出所用辅助资料的清单——即核定所依据的来源,但不包括计算路径本身。

以及义务明确缺位之处

同一份调查中的两个例子:爱尔兰依 Taxes Consolidation Act 1997 第 922 条第 2 款,只要 to the best of his or her information and judgment 的核定即可——没有清单,也不公开。塞浦路斯依 1978 年第 4 号法律,把核定系于署长的判断。

我们做什么

我们记录了三十二个欧洲法域中核定权的成立条件——每个国家附以本国语言的法律概念、要求与出处。方法须公开的地方,我们重新核算它。无须公开的地方,我们在旁边放上一份自己的、完全公开的核算。

查看全部三十二个法域

此处引述的法律规定仅供参考,不能替代法律咨询。在个案中适用时,程序当时的法律状况应由在相关国家和领域获准执业的律师加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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