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合格的重算」?
「合格的重算」既不是法律用语,也不是判例用语。它是实务界为联邦财政法院用另一种说法提出的要求所起的名字:一次重算必须是适当的,并须导向合理且符合实际的结果(BFH 2022 年 1 月 20 日裁定 – X B 132-133/20)。做不到这一点,它就撑不起加征——而争议正是在这里定胜负。
具体地说:稽查方的计算通常在哪里站不住
- 先问依据,不要先问结果。 依 BFH X R 20/13,具体数据与导向结果的调查过程都应公开。如果回答停留在笼统层面,这份计算就缺了本应据以衡量的基础。
- 查一下加成率取自哪个期间。 把某一年的加成率套用到四年,预设了条件恒定。调价、品类更替、采购条件改变,都是可举证的事实——每一项都会让这个预设失效。
- 看看商品分组是怎么切的。 组越粗,平均值起的作用越大。若一组里混着加成率明显不同的商品,联邦财政法院的条件——加成率大致相同——就没有满足。
- 注意哪些内容没有进入计算。 自用、员工餐、损耗、破损、转作其他产品、不产生收入的品项:这里缺的东西会在算术上抬高营业额,而背后并没有任何业务与之对应。
- 要求以库存做反向验证。 只往前算的计算总是可以被质疑。只有当采购、配方、生产与销售通过货物流互相吻合,循环才闭合。
- 把自己的计算做完整,不要做抽样。 抽样对抽样只是把争议挪个地方。完整意味着:整个受查期间,每一个数字都可追溯到凭证——并且把不利的认定一并写入。
为什么这个词本身就已经是着力点
重算是从进货回推到营业额。它因此本身就是一种核定——却又要用来证明核定是允许的。这种双重角色正是高要求的由来:早在 1981 年,联邦财政法院就承认重算原则上可以用来证明形式上合规的账簿并不正确(BFH 1981 年 11 月 17 日判决 – VIII R 174/77, BStBl II 1982, 430)——并在同一口气里要求加成率必须以可举证的方式记录下来,必要时予以公开。搜索这个说法的人,实际上是在找这些条件。
一次重算必须接受什么衡量
本表所列条文为德国法。多数欧洲法域都有同样的原则——其原文并按国别整理,见法律依据登记册。
| 要求 | 出处 | 由此得出什么 |
|---|---|---|
| 必须适当 | BFH X B 132-133/20 | 2022 年 1 月 20 日裁定:重算是获得承认的核验方法——但前提是它顾及企业的个别条件,并导向合理且符合实际的结果。 |
| 依据必须公开 | BFH X R 20/13 | 2015 年 3 月 25 日判决,BStBl II 2015, 743:应公开的是计算依据、具体数据、结果,以及导向这些结果的调查过程。无法被重新验算的计算,不算计算。 |
| 加成率必须可举证 | BFH VIII R 174/77 | 1981 年 11 月 17 日判决,BStBl II 1982, 430:稽查人员若无法依据纳税人的资料,就必须以可举证的方式记录加成率是如何确定的,必要时予以公开。 |
| 商品分组不得过粗 | BFH VIII R 174/77 | 把加成率大致相同的商品归为一组、并按组计算加权平均,是允许的——大致相同是条件,而不是「凑个整数」的愿望。 |
| 没有权力,再好的计算也没用 | § 158 Abs. 2 Nr. 1 AO | 账簿在没有理由质疑其实质正确性的范围内应作为课税基础。重算应当去创造这个理由——不能把它当成前提。 |
| 只在必要范围内核定 | § 162 Abs. 1 Satz 1 AO | 只有在课税基础无法查明也无法计算的范围内。能够计算出来的,就脱离了核定的范围——即使已经存在一份计算。 |
「合格」在实务中指什么
指的是与粗略核验的区分:一套不使用一般化加成率、而使用这家企业自身数据的计算——它自己的配方、自己的进价、自己的售价、自己的货物流。这不是同一方法的更高档次,而是另一套数据基础。而正因为数据来自企业本身,它是可举证的——对双方都是。
可能对自己不利的地方
依判例,一份技术上无懈可击的重算,属于较强的核验方法之一。如果它的结果对您不利,而且经得起上述要求,它不会因为被否认而变弱。早点知道更好:我们会事先说明一份反向核算是否撑得住——包括答案是否定的时候。
我们做什么
我们记录受查期间的全部进货——不是抽样——为每个产品保存配方,并让证明贯穿采购、配方、生产、销售,再经货物流回到起点。每一个数字都通向凭证,每一步计算都公开,并且我们主动提议由法院指定的鉴定人核验结果。评价留给法院。
此处引述的法律规定仅供参考,不能替代法律咨询。在个案中适用时,程序当时的法律状况应由在相关国家和领域获准执业的律师加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