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与鉴定意见
一份可以重新验算的证据。
一份鉴定意见的价值,等于其中可被核验的部分。不等于它断言了多少,也不等于作者的分量。我们记录受查期间的每一张进项发票——不是挑选——保存每个产品的配方,据此计算实际产量,再由产量推出销售。每一个数字追溯到凭证,每一次计算都公开。
两份文件,两项任务
鉴定意见认定事实,把评价留给法院。它刻意保持中立——一份告诉法院该如何裁判的报告越出了本分,也因此削弱了自己。围绕它的卷宗为决策整理时间线、矛盾点和可行方案。两者合为一册——证据与策略,但界限清楚。
一份可用的鉴定意见需要什么
本表所列条文为德国法。多数欧洲法域都有同样的原则——其原文并按国别整理,见法律依据登记册。
| 属性 | 含义 | 法律依托 |
|---|---|---|
| 完整 | 不是节选,而是整个期间 | § 162 Abs. 1 Satz 2 AO —— 全部重要情形 |
| 可追溯 | 每个数字都追溯到单张凭证 | § 96 Abs. 1 Satz 1 FGO —— 程序的整体结果 |
| 可复现 | 第三方得出相同结果 | § 76 Abs. 1 Satz 1 FGO —— 法院依职权查明事实 |
| 中立 | 包括对委托人不利的内容 | § 76 Abs. 1 Satz 3 FGO —— 陈述须完整且真实 |
| 及时 | 在指定期限届满之前 | § 79b Abs. 3 FGO 与 § 364b Abs. 2 AO —— 失权 |
| 无需专用软件即可复核 | 计算已公开 | 这是法院指定的鉴定人能够着手审查的前提 |
当事人委托的专业意见,不是司法鉴定意见
由一方委托的报告不是司法鉴定:FGO 第 81 条第 1 款第 2 句意义上的鉴定人,是法院指定的人。它是当事人委托的专业意见:有凭证支撑的事实陈述。这并非劣势。以数字和凭证支撑的充分陈述,会推动 FGO 第 76 条第 1 款第 1 句的依职权查明——并可能成为法院指定鉴定人的理由。
卷宗不是什么
它既不是法律咨询,也不是代理。我们认定事实并完成核算;法律评价与代理留给您的税务顾问和法律代理人。模糊这条界线的报告,首先就会因此被攻击。
此处引用的法律规定仅供参考,不能替代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