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的鉴定意见
我们为自己的核算负责。
无人为之负责的鉴定意见,在程序中价值有限。我们公开原始数据,并记录计算过程,使得无需专用软件也能重新验算。我们主动提议由法院指定的鉴定人核验结果——有所隐瞒的人不会这样做。我们也在开庭审理中为自己的核算负责。
认定事实,而不评价事实
FGO 第 96 条第 1 款第 1 句明文规定:法院依其从程序整体结果中获得的自由心证裁判。认定事实是鉴定人的任务,评价事实是法院的任务,法律后果则是您的代理人的任务。试图替法院决定结论的报告,首先就会因越界而被攻击——而且理由充分。
程序中的角色
本表所列条文为德国法。多数欧洲法域都有同样的原则——其原文并按国别整理,见法律依据登记册。
| 谁 | 法律依据 | 做什么 |
|---|---|---|
| 法院 | § 96 Abs. 1 Satz 1 FGO | 依程序的整体结果裁判。 |
| 法院 | § 76 Abs. 1 Satz 1 FGO | 依职权查明事实。 |
| 法院指定的鉴定人 | § 81 Abs. 1 Satz 2 FGO | 由法院指定并询问。 |
| 当事人 | § 76 Abs. 1 Satz 3 FGO | 对事实情形的陈述须完整且真实。 |
| 我们 | 作为当事人委托的专业意见 | 认定事实,以可重新验算的方式呈现,并为之负责——不作评价。 |
| 期限 | § 79b Abs. 3 FGO | 逾期提出的可以被驳回——时间表也是案件的一部分。 |
主动提议核验,本身就是一个论据
主动提议由法院指定的鉴定人核验自己的工作,所传达的关于自身核算的信息,是报告里任何一句话都说不出来的。这是只有承受得起的人才能提出的提议——而且它同时推动 FGO 第 76 条第 1 款第 1 句的依职权查明。
我们不是什么
我们不是您的法律代理人。程序文书、申请和法律论证属于您的律师。我们提供他可以依托的事实基础——法院问起时,由我们向法院解释。
此处引用的法律规定仅供参考,不能替代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