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指标
在别人评估之前,先了解自己的处境。
是否稽查,在有人与您交谈之前就已决定。税务机关掌握着自己的分析结果——指标比对、风险画像、简易风险评估——由此得出谁将被稽查。法律对稽查本身并不要求特别事由:依据 § 193 Abs. 1 AO(AO 为《德国税法通则》),对任何工商企业实施外部稽查均属允许。因此,指标影响的不是是否合法,而是被选中的概率——以及稽查人员前来时所抱的预期。
为什么自己的数值在首次接触之前就已重要
指标是从您自己的数据中取出、与某个预期相比对的数字。不知道它的人,是从稽查通知中才得知——此后便在别人列出的算式里争论。知道它的人握有两样东西:他清楚稽查将走向何处,也能说明偏差从何而来。若这两样东西直到终结谈话时才产生,则皆无价值。
一项分析应以什么为衡量标准
本表所列条文为德国法。多数欧洲法域都有同样的原则——其原文并按国别整理,见法律依据登记册。
| 标准 | 法律依据 | 含义 |
|---|---|---|
| 稽查的可行性 | § 193 Abs. 1 AO | 对任何工商企业均属允许——指标并非前提条件,也不替代任何前提条件。 |
| 账簿的优先地位 | § 158 Abs. 1 AO | 合规的账簿应作为课税的基础。 |
| 门槛 | § 158 Abs. 2 Nr. 1 AO | 只有在有理由质疑实质正确性时——统计上的异常尚不构成质疑。 |
| 范围 | § 162 Abs. 1 Satz 1 AO | 仅在无法查明或计算课税基础的范围内才可核定。 |
| 全部情形 | § 162 Abs. 1 Satz 2 AO | 包括那些能够解释偏差的情形。 |
| 有利情形亦然 | § 88 Abs. 1 Satz 2 AO | 机关也须考虑对当事人有利的情形。 |
| 捷克作为对照 | § 92 Abs. 5 lit. c daňového řádu | 该国法律明文规定:由机关证明足以推翻记录完整性的事实。 |
几乎每一处偏差都有经营上的原因
预期值假定经营过程是均匀的。真实的企业并不均匀:营业时间会变,菜单会变,人员会变,收银机会更换,支付方式会转移,装修会落在被查期间内。显眼的数值很少是错的——多半只是未获解释。而一个有凭证支撑的解释,会在谈到补征之前就改变出发点。
什么无法左右——什么可以
税务机关不公布其选案机制,凡承诺相反者,皆承诺过多。可以左右的是另一件事:自己数值的可解释性。一处偏差是否有凭证支撑,决定权不在机关,而在企业——而且是在事前。
我们所做的
我们分析您自己的数据,确定稽查会援引的各项指标并加以量化。对每一处偏差,我们在数据中寻找经营上的原因,并写明它能否得到解释,或者依然存在——即便它依然存在。
此处引用的法律规定仅供参考,不能替代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