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

简易风险评估

异常尚不等于认定。

这是德国税务机关用以在数字数据中查找异常的一种分析程序——既不是法律规定的稽查形式,也不是独立的证据方法。《德国税法通则》Abgabenordnung 中并无此项。它所产生的,是统计上的异常。由此是否产生核定权,决定者不是该程序,而是 § 158 Abs. 2 Nr. 1 AO:个案情形是否足以构成质疑实质正确性之理由

异常与认定之间的区别

统计程序回答的始终是同一个问题:在某一假定之下,这种图样出现的概率有多大?它并不回答该假定对这家企业是否成立。因此,偏离预期值只是进一步查看的理由——并不是关于记录正确与否的认定。从异常走向认定这一步,须另行说明理由。

结果应以什么为衡量标准

本表所列条文为德国法。多数欧洲法域都有同样的原则——其原文并按国别整理,见法律依据登记册

法律依据:德国,另附其他法域的对照行
标准法律依据含义
账簿的优先地位§ 158 Abs. 1 AO合规的账簿应作为基础
门槛§ 158 Abs. 2 Nr. 1 AO在有理由质疑实质正确性的范围内
范围§ 162 Abs. 1 Satz 1 AO仅在无法查明或计算的范围内才可核定。
全部情形§ 162 Abs. 1 Satz 2 AO包括那些能够解释统计异常的情形。
有利情形亦然§ 88 Abs. 1 Satz 2 AO机关也须考虑有利的情形。
捷克作为对照§ 92 Abs. 5 lit. c daňového řádu该国法律明文规定:由机关证明足以推翻记录完整性的事实

为什么解释多半就在企业之中

统计预期值假定经营过程是均匀的。真实的企业并不均匀:营业时间会变,菜单会变,人员会变,收银机会更换,支付方式会转移。几乎每一处异常都能在经营中找到对应之处——只需把它找出来并加以佐证。这是对事实的工作,不是统计学。

以及这项异议在何处站不住脚

笼统地宣称统计程序不适格,走不了多远——作为选案工具,它本就只需找出值得进一步查看的案件。有效的异议针对的不是程序,而是那个推论:认为由异常即可产生核定权。§ 158 Abs. 2 Nr. 1 AO 要求对该推论单独说明理由。

我们所做的

我们逐一梳理每一处异常,并在数据中寻找其经营上的原因。就每一点,我们写明它能否得到解释,或者依然存在——即便它依然存在。

当稽查人员质疑现金账时

哪些数值会让企业显眼

此处引用的法律规定仅供参考,不能替代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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