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驳斥一次时间序列比较?
通过检验它所依赖的假设。时间序列比较把每周的进货与每周的收入相对照,再以达到的最高毛利加成率推及整个期间。这只有在下列条件下才成立:采购与销售落在同一期间、品类与价格基本保持不变、库存没有被挪动。只要其中一项假设不成立,这套程序衡量的就不是加成率,而是错位。
这首先是算术问题,不是法律问题
德国联邦财政法院在 2015 年 3 月 25 日的判决(X R 20/13)中把时间序列比较限定在狭窄的前提之下,并特别指出:当企业内进货与收入的比例不是基本恒定时,该方法不适用。但这项异议只有被证明才有效力:说品类换过了,在它没有从采购数据里显现出来之前,一文不值。
假设及其试金石
| 方法的假设 | 可能在哪里断裂 | 由什么显现 |
|---|---|---|
| 采购与销售落在同一期间 | 囤货、大包装、促销采购 | 带数量与日期的进项发票 |
| 品类保持不变 | 季节菜单、品类更替、新产品 | 整个期间的商品主数据 |
| 价格保持不变 | 调价、促销、午市菜单 | 收款机的调价历史 |
| 各产品加成率一致 | 酒水与餐食的加成率相差很大 | 配方与销售统计 |
| 不存在无偿消耗 | 员工餐、自用、损耗、破损 | 企业相应的记录 |
| 对照期间具有代表性 | 装修、停业休假、突发事件 | 有据可查的经营过程 |
更有效的路不走批评
时间序列比较是一种合理性检验——由少数几个量推出一个结果的程序。只去批评它的人,仍留在它的逻辑之内。反过来,提交完整核算的人会让它失去对象:依 AO 第 162 条第 1 款第 1 句,只有在课税基础无法查明或计算的范围内才核定。已经算出来的东西,不需要再做合理性检验。
我们有意不公开的部分
我们在个案中如何搭建这样一套核算,不写在这一页上。一种方法的着力点是公开的——它写在每一份相关判决里。我们用以取代它的计算路径则不是。需要方法的人,可以在我们的课程里找到;需要结果的人,可以来找我们。
以欧洲最严的标尺衡量
企业自身的参数——这道标尺各地并不一样高。已有记录的共 15 个法域。
计算的是这家企业本身:它自己的配方、进价与售价,而不是行业平均值。
在我们的登记册中,这一项在 15 个已记录法域中有 15 个记为超出。该评定出自我们自己,可按国别连同出处查阅——它不是第三方的证明。
此处引述的法律规定仅供参考,不能替代法律咨询。在个案中适用时,程序当时的法律状况应由在相关国家和领域获准执业的律师加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