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当事人委托的鉴定意见在税务法院可以使用吗?

可以,但不是作为司法鉴定。德国《财政法院法》FGO 第 81 条第 1 款第 2 句意义上的鉴定人,是法院自己聘请的人。由一方当事人委托的鉴定,属于有资质的当事人陈述:以凭证支撑的事实陈述。它因此构成法院依 FGO 第 96 条第 1 款第 1 句形成心证所凭的程序整体结果的一部分,不得被略过。

为什么这并非劣势

「当事人陈述」听起来比「司法鉴定」弱,但实践中往往作用更强。法院依 FGO 第 76 条第 1 款第 1 句依职权查明事实。有数字和凭证支撑的充分陈述会启动这项义务:它迫使法院正面处理所陈述的事实——并可能成为法院自行聘请鉴定人的理由。

定性

本表所列条文为德国法。多数欧洲法域都有同样的原则——其原文并按国别整理,见法律依据登记册

法律依据:德国
要点法律依据由此得出什么
谁是鉴定人§ 81 Abs. 1 Satz 2 FGO法院可以询问鉴定人——指的是法院聘请的人。
属于什么§ 96 Abs. 1 Satz 1 FGO法院依程序的整体结果裁判;该陈述属于其中。
依职权调查§ 76 Abs. 1 Satz 1 FGO法院依职权查明事实;充分的陈述会启动这一点。
配合§ 76 Abs. 1 Satz 3 FGO当事人就事实情况的陈述须完整且真实
法院阶段的期限§ 79b Abs. 3 FGO逾期提出的陈述与证据可以被驳回
此前的期限§ 364b Abs. 2 AO机关同样可以指定期限,其后的证据可以不予考虑。

这样一份鉴定必须做到什么

要让它作为有资质的陈述发挥作用,而不是被当成一方的辩护状,它需要三项属性:完整——不是节选,而是整个期间;可追溯——每个数字都通向一张凭证;可复现——第三方用同样的数据得到同样的结果。缺了其中任何一项,无论算得多么仔细,它都可被攻击。

以及它不可以做什么

它不可以作评价。一份告诉法院该如何裁判的鉴定越出了自己的任务,并因此削弱了自己。认定事实是鉴定人的事,评价事实是法院的事——FGO 第 96 条第 1 款第 1 句写得明白:依从程序整体结果中获得的自由心证

我们做什么

我们认定事实,并以第三方可以重新验算的方式呈现——完整、可追溯、可复现。其中同样写有对委托人不利的认定。评价留给法院,诉讼代理留给您的律师。

司法会计事实认定

以欧洲最严的标尺衡量

司法审查的强度——这道标尺各地并不一样高。已有记录的共 6 个法域。

我们主动提议由法院指定的鉴定人核验结果。

在我们的登记册中,这一项在 6 个已记录法域中有 6 个记为满足。该评定出自我们自己,可按国别连同出处查阅——它不是第三方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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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引述的法律规定仅供参考,不能替代法律咨询。在个案中适用时,程序当时的法律状况应由在相关国家和领域获准执业的律师加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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