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如何降低税务机关的核定金额?

不是就金额讨价还价,而是攻击核定的前提。税务机关只能在无法查明或计算课税基础的范围内核定(德国《税收通则》AO 第 162 条第 1 款)。谁能证明这些基础可以查明,谁就不只是拿掉了核定的结果,而是拿掉了它的根据。反过来,就金额讨价还价的人,已经承认核定本身是被允许的。

具体地说:先后顺序

  1. 先确定期限。 正在跑的是哪个期限——AO 第 355 条第 1 款第 1 句的异议期,还是 FGO 第 79b 条第 3 款的失权期?期限一过,其余都无从谈起。
  2. 然后审查权力,而不是金额。 报告里是否写明了已查明的瑕疵——它是否触及实质正确性(AO 第 158 条第 2 款第 1 项)?没有这一点,就不存在可以讨论金额的核定权。
  3. 限定范围。 瑕疵涉及整个企业还是某一部分?只有课税基础无法查明的范围内才可核定(AO 第 162 条第 1 款第 1 句)——不是一概而论。
  4. 把方法叫出名字。 时间序列比较、官方加成率表、30/70 计算:每种程序各有自己的前提,而每一项前提都是一个独立的着力点。
  5. 把自己的核算做完整。 不是抽样对抽样——那只是把争议挪个地方。完整意味着:整个受查期间,每一个数字都可追溯到凭证。
  6. 把不利的内容也写进去。 对您不利的东西,对方无论如何都会找到。它若写在您自己的报表里,就是这份报表严谨的证明;它若缺失,就是反过来的证明。

「税务机关核得太高」——为什么这是错误的切入点

金额是结果,不是原因。一次核定由两部分构成:权力,和计算方法。两者都可攻击,而且都比结果更容易攻击。只要争论停留在金额上,您就是在税务机关的计算之内活动——在别人的计算里活动的人,最好的结果也不过是打个折。

着力点及其出处

本表所列条文为德国法。多数欧洲法域都有同样的原则——其原文并按国别整理,见法律依据登记册

法律依据:德国
着力点德国法律依据由此得出什么
权力§ 158 Abs. 1 AO符合 AO 第 140 至 148 条的账簿应作为课税基础。没有查明的瑕疵,就没有核定权。
范围§ 162 Abs. 1 Satz 1 AO只有课税基础无法查明或计算的范围内才可核定——只涉及一部分时,不得对整个企业一概核定。
方法§ 162 Abs. 1 Satz 2 AO对核定有意义的全部情形都须考虑。由少数几个参数外推,必然遗漏情形。
依职权调查§ 88 Abs. 1 Satz 2 AO机关也必须考虑对当事人有利的情形。只收集不利材料的稽查,没有完成法定任务。
反证§ 96 Abs. 1 Satz 1 FGO法院依程序的整体结果裁判。您提交的内容属于其中——不得被略过。
期限§ 79b Abs. 3 FGO逾期提出的证据可以被驳回。时间表参与决定结果。

实践中真正管用的

最有力的是您自己的、完整的核算。它一次解决两个着力点:它证明课税基础可以查明——AO 第 162 条第 1 款的权力因此落空——并且它考虑了全部情形,而机关的方法通常做不到。关键在完整:拿一个抽样去对另一个抽样,只是把争议挪个地方。

以及很少管用的

只说核定「太高」而拿不出数字。援引经营不佳的年份却没有凭证。以及在权力问题尚未澄清之前就试图就金额达成一致——因为那等于默认了它。

我们做什么

我们记录受查期间的每一张进项发票,为每个产品保存配方,并据此计算实际生产和销售的数量。每一个数字都追溯到凭证,每一步计算都公开。并且我们在一开始就告诉您:哪个期限在跑,在此之前能够采集到什么。

32 个法域中核定权的成立条件

以欧洲最严的标尺衡量

反证的要求——这道标尺各地并不一样高。最严之处写的是:举证责任倒置时,纳税人必须证明核定不正确。使其显得可信并不足够。(Algemene wet inzake rijksbelastingen, Art. 27e lid 1,荷兰)。

计算是完整的而非抽样的,每一个数字都可追溯到凭证,整体可以重新验算——它不作断言,它作证明。

在我们的登记册中,这一项在 24 个已记录法域中有 24 个记为超出。该评定出自我们自己,可按国别连同出处查阅——它不是第三方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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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引述的法律规定仅供参考,不能替代法律咨询。在个案中适用时,程序当时的法律状况应由在相关国家和领域获准执业的律师加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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