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加征可以高到什么程度?
并不存在固定的上限。法律既没有说百分比,也没有说最高额。界限不是一个数字,而是对计算提出的要求:依德国《税收通则》AO 第 162 条第 1 款第 2 句,必须考虑对核定有意义的全部情形。因此,一项核定并不因为高就可被攻击,而是因为它遗漏了情形。
为什么单说「太高」不构成论据
只从金额上攻击加征的人,必须说明哪个数字才是正确的——于是面对与机关相同的任务。反过来,以「是否考虑了全部重要情形」来衡量它的人,攻击的是法定标准。这就是对金额的意见与对计算的异议之间的区别。
金额必须接受什么衡量
本表所列条文为德国法。多数欧洲法域都有同样的原则——其原文并按国别整理,见法律依据登记册。
| 标准 | 法律依据 | 含义 |
|---|---|---|
| 情形的完整性 | § 162 Abs. 1 Satz 2 AO | 对核定有意义的全部情形都须考虑。 |
| 有利的情形也在内 | § 88 Abs. 1 Satz 2 AO | 明文包括对当事人有利的情形。 |
| 只在必要范围内 | § 162 Abs. 1 Satz 1 AO | 只有在无法查明也无法计算的范围内才核定。 |
| 奥地利 | § 184 Abs. 1 BAO | 与德国标准逐字相同:对核定有意义的全部情形。 |
| 挪威 | § 12-2 Abs. 2 skatteforvaltningsloven | 裁量应定在依卷内材料显得正确之处——而不是「说得过去」之处。 |
| 瑞典 | 57 kap. 1 § skatteförfarandelagen | 定在顾及卷内材料后显得适当之处。 |
| 捷克 | § 98 Abs. 2 daňového řádu | 核定时须考虑对纳税人有利的情形——即使他并未主张。 |
杠杆在卷宗里
上述法域中有三个——挪威、瑞典和德国——明文把核定系于「现有之物」:系于卷内材料,系于案卷,系于重要情形。补全卷宗的人,由此直接改变了衡量金额的法定标准。这比任何关于「多少才合适」的说法都更有效。
两个国家依法往高处核定
为求完整,也因为这说明「高」不等于「违法」:瑞典按公式核定时,取前三个期间中最高的金额(57 kap. 3 § skatteförfarandelagen)。而在冰岛,所得税法下的核定应从宽到没有核定过低之虞。
以欧洲最严的标尺衡量
计算过程的可追溯性——这道标尺各地并不一样高。最严之处写的是:估定应从宽进行,以确保不存在低于实际数额的风险。(Lög um tekjuskatt nr. 90/2003, 95. gr.,冰岛)。
每一个数字都追溯到凭证,每一步计算都公开,使第三方无需专用软件即可重新验算结果。
在我们的登记册中,这一项在 26 个已记录法域中有 26 个记为超出。该评定出自我们自己,可按国别连同出处查阅——它不是第三方的证明。
此处引述的法律规定仅供参考,不能替代法律咨询。在个案中适用时,程序当时的法律状况应由在相关国家和领域获准执业的律师加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