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必须向税务稽查交出哪些数据?
AO 第 147 条第 1 款下应保存的文件,只要它们是借助数据处理系统生成的(德国《税收通则》AO 第 147 条第 6 款第 1 句)。其中包括账簿、记录、盘存表、年度报表、记账凭证,以及第 5 项所称的其他文件,只要它们对课税有意义。界限因此不在于对方要什么,而在于什么应予保存且对课税有意义。
三种访问方式,三种很不一样的负担
AO 第 147 条第 6 款把它们并列:查阅所存数据并使用系统;按机关的要求进行机器处理;或者以可机读格式移交数据。对企业而言这是三件很不同的事——第一件发生在自己屋内,第三件则把数据集交了出去。
范围与界限
本表所列条文为德国法。多数欧洲法域都有同样的原则——其原文并按国别整理,见法律依据登记册。
| 要点 | 法律依据 | 适用规定 |
|---|---|---|
| 应保存什么 | § 147 Abs. 1 Nr. 1 bis 5 AO | 账簿、记录、盘存表、报表、商业信函、记账凭证,以及对课税有意义的其他文件。 |
| 访问一 | § 147 Abs. 6 Satz 1 Nr. 1 AO | 查阅所存数据并使用数据处理系统。 |
| 访问二 | § 147 Abs. 6 Satz 1 Nr. 2 AO | 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机器处理。 |
| 访问三 | § 147 Abs. 6 Satz 1 Nr. 3 AO | 以可机读格式移交。 |
| 数据在第三方处 | § 147 Abs. 6 Satz 2 AO | 纳税人告知数据存放于第三方的,义务由该第三方承担。 |
| 仅限外部稽查 | § 147 Abs. 6 Satz 1 AO | 数据访问适用于外部稽查之中——突击现金检查适用 AO 第 146b 条。 |
| 配合 | § 200 Abs. 1 Satz 1 AO | 纳税人须协助机关行使 AO 第 147 条第 6 款的权限。 |
实务中最重要的一点:留一份自己的副本
交出数据的人,应当保留与送达机关完全相同的那份数据——逐个文件,同一版本。没有这份副本,日后就无法还原一项认定究竟建立在什么之上,而任何反向核算都得建立在与稽查不同的基础上。这不是法律意见,而是纯粹的实务提醒——但它决定结果的次数,比任何关于范围的异议都多。
以及界限在哪里
该条挂靠在第 1 款,也就是应保存的文件。既不需保存、也对课税没有意义的内容,不在 AO 第 147 条第 6 款之内。个案中界限落在何处,是法律问题——它属于您的税务顾问或律师,而不属于鉴定人。
以欧洲最严的标尺衡量
数据调取与格式——这道标尺各地并不一样高。已有记录的共 4 个法域。
我们分析与稽查相同的数据集——格式也相同。
在我们的登记册中,这一项在 4 个已记录法域中有 4 个记为满足。该评定出自我们自己,可按国别连同出处查阅——它不是第三方的证明。
此处引述的法律规定仅供参考,不能替代法律咨询。在个案中适用时,程序当时的法律状况应由在相关国家和领域获准执业的律师加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