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官方加成率表作出的核定可以质疑吗?
可以——而且最有力的异议是原则性的。德国官方加成率表(Richtsatzsammlung)是联邦财政部的行政指令。它不是法律,不拘束法院,也不取代法定标准。该标准写在 AO 第 162 条第 1 款第 2 句:必须考虑对核定有意义的全部情形——是这家企业的情形,不是某个对照组的情形。
加成率是一个区间,不是一个值
该汇编对每个行业给出下限、上限和中间毛利加成率。仅这一形式就说明:并不存在唯一正确的数值。某家企业落在区间的哪个位置,取决于它自身的条件:位置、品类、价格水平、人员结构、营业时间、外带销售的占比。而这些条件,正是 AO 第 162 条第 1 款第 2 句要求考虑的情形。
反对径直套用加成率的理由
本表所列条文为德国法。多数欧洲法域都有同样的原则——其原文并按国别整理,见法律依据登记册。
| 异议 | 法律依据 | 含义 |
|---|---|---|
| 法定标准 | § 162 Abs. 1 Satz 2 AO | 个案中对核定有意义的全部情形。 |
| 只在必要范围内 | § 162 Abs. 1 Satz 1 AO | 只有在无法查明也无法计算的范围内才核定。 |
| 账簿优先 | § 158 Abs. 1 AO | 合规的账簿应作为基础——先于任何外部对照值。 |
| 门槛 | § 158 Abs. 2 Nr. 1 AO | 只有当有理由质疑实质正确性时。 |
| 有利的情形也在内 | § 88 Abs. 1 Satz 2 AO | 对纳税人有利的情形同样须考虑。 |
| 拉脱维亚对照 | 23. pants Abs. 7 likuma „Par nodokļiem un nodevām“ | 那里的法律把依凭证与账簿的直接方法列在首位,间接方法在其后。 |
内部比较胜过外部比较
加成率是一种外部比较:拿一家企业去比别家企业。以自身进货为基础的全成本核算是内部比较:拿企业与它自己相比。内部比较建立在本案的情形之上,外部比较建立在别人的情形之上——而 AO 第 162 条第 1 款第 2 句问的正是本案的情形。
单凭什么撑不起这个异议
指出自己的加成率低于表中数值,这不是论据,而是出发点。只有当解释了并证明了为什么——并且解释可以被重新验算——它才成为论据。没有数字,那就是一句主张对上一张行政表格,而表格的优势在于它是写下来的。
以欧洲最严的标尺衡量
官方标准数值——这道标尺各地并不一样高。最严之处写的是:国家税务与海关机关设有估定数据库。该数据库以既往稽查的结论为基础,按经营领域和地区收录营业额、雇员人数等数据,每年更新,并使用中央统计局的数据。(Adóigazgatási rendtartás § 109 Abs. 2,匈牙利)。
加成率表是拿别家企业来衡量。全成本核算是拿企业与它自己相比。
在我们的登记册中,这一项在 11 个已记录法域中有 8 个记为超出。该评定出自我们自己,可按国别连同出处查阅——它不是第三方的证明。
此处引述的法律规定仅供参考,不能替代法律咨询。在个案中适用时,程序当时的法律状况应由在相关国家和领域获准执业的律师加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