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基于核定作出的决定提出异议?
自决定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德国《税收通则》AO 第 355 条第 1 款第 1 句),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向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机关提出(AO 第 357 条第 1 款、第 2 款)。说明理由不是生效要件——依 AO 第 357 条第 1 款第 2 句,只要能看出由谁提出即可。名称写错也无妨(第 3 句)。
最重要的一句不在期限条文里
它在 AO 第 364 条:课税所依据的材料,若尚未提供,应依申请向当事人公开;若异议的说明理由构成事由,则应依职权公开。因此,一份有理由的异议会触发单纯守住期限所不能触发的阅卷权。先不写理由、只为保住期限而提出异议的人,补交理由不仅是为了内容,也是为了这一法律后果。
期限、形式、后果
本表所列条文为德国法。多数欧洲法域都有同样的原则——其原文并按国别整理,见法律依据登记册。
| 要点 | 法律依据 | 适用规定 |
|---|---|---|
| 期限 | § 355 Abs. 1 Satz 1 AO | 行政行为送达后一个月。 |
| 形式 | § 357 Abs. 1 AO | 书面、电子或当场记录。只要能看出由谁提出即可。 |
| 受理机关 | § 357 Abs. 2 Satz 1 AO | 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机关。 |
| 执行 | § 361 Abs. 1 Satz 1 AO | 异议不停止执行;征收不因此中止。停止执行须另行申请。 |
| 公开材料 | § 364 AO | 课税材料应依申请公开——若说明理由构成事由,则依职权公开。 |
| 失权 | § 364b Abs. 1 und Abs. 2 AO | 机关可以指定期限;其后提出的陈述与证据可以不予考虑。 |
在跑的是两个期限,不是一个
AO 第 355 条的一个月只保住程序。真正紧的是 AO 第 364b 条的期限——它由机关指定,期满之后新的事实和证据可以不被考虑。打算提交完整反向核算的人,要从决定送达那天算起,而不是从提交理由那天算起。跨越数年的全成本核算,两个星期做不出来。
在诉讼阶段又重演一次
FGO 第 79b 条第 3 款允许税务法院驳回逾期提出的陈述与证据。失权因此在下一审级再次出现。奥地利的规定不同:那里依 BAO 第 270 条,新的事实、证据和申请可以提出到言词辩论终结为止。
此处引述的法律规定仅供参考,不能替代法律咨询。在个案中适用时,程序当时的法律状况应由在相关国家和领域获准执业的律师加以审查。